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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員管理暫行辦法(考核員管理暫行辦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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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1、基本原則

  以“誰主管、誰負責、誰評價”為原則,采取自上而下的評價方式,形成上級考核下級、一級考核一級的組織評價機制。

  2、考核分數計算辦法

  各項工作得分由該項工作的直接領導對照每個工作人員個人績效工作臺賬、工作目標的完成程度和完成質量給予打分,常規工作總分為50分,如果同時兼科室工作和下社區工作,則每項為25分;重點項目工作滿分為40分,如果同時兼任兩個項目,則每個項目為20分;如果無參加重點項目工作,常規工作得分則以總分90計;考勤分值總分為10分,根據考勤情況計分,全勤得10分,遲到一次扣1分,遲到10次或以上該項不得分,曠工一天扣5分,曠工兩天或以上該項不得分;獎懲附加分根據獎懲情況酌情加分或扣分,加減分值最高為10分??荚u得分=(常規工作得分+重點項目得分+考勤得分+獎懲附加分)×60%+黨政領導測評分值×40%。其中,黨政領導測評分值按測評結果排名計,排名前25%得分為90分,排名前25%—55%得分為80分,其他得分為70分。

  績效考核管理原則

  (1)考核堅持逐級考核的原則;

  (2)考核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3)堅持以提高員工、部門及公司整體績效為目的,持續改進的原則。

二、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

人事部關于印發《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核發<1994>4號)

現將《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4年3月8日

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

能,是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是指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益的貢獻。

第四條 考核標準以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條 對國家公務員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瑣。

第八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部門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負責考核。

第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人如實填寫工作記錄;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擔任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申請復核,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國家公務員本人。其中,如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具有晉職、晉級和普升工資的資格,并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家公務員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二)國家公務員在現任職務任期內,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依據年度考核結果按本規定晉升級別和工資檔次的,從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開始執行。

(四)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獎金。

(五)國家公務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于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并執行相對應的級別工資。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將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考核機構

第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由部門負責人、本部門人事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國家公務員代表組成。國家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生,人數不少于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日常事務由本部門的人事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部門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十八條 各部門的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人員、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己藨斅犎》諏ο蟮囊庖姾驮u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四、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績效考評目的

績效考評是在一定期間內科學、動態地衡量員工工作狀況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通過制定有效、客觀的考評標準,對員工進行評定,旨在進一步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質

績效考評使各級管理者明確了解下屬的工作狀況,通過對下屬的工作績效評估,管理者能充分了解本部門的人力資源狀況,有利于提高本部門管理的工作效率

第二條績效考評用途

了解員工對組織的業績貢獻

為員工的薪酬決策提供依據

提高員工對公司管理制度的滿意度

了解員工和部門對培訓工作的需要

為員工的晉升、降職、調職和離職提供依據

為人力資源規劃提供基礎信息

第三條績效考評原則

公開的原則:考評標準的制定是通過協商和討論完成的,考評過程是公開的、制度化的

客觀性原則:用事實說話,切忌主觀

反饋的原則:考評人在對被考評人進行績效考評的過程中,需要把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者,同時聽取被考評者對考評結果的意見,對考評結果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正或作出合理解釋

公私分明原則:績效考評是針對工作業績進行的考評,績效考評應就事論事而不可將與工作無關的因素帶入考評工作

時效性原則:績效考評是對考評期內工作成果的綜合的評價,不應將本考評期之前的行為強加于本次的考評結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業績或比較突出的一兩個成果來代替整個考評期的業績

第四條績效考評時間安排

公司績效考評包括月度績效考評和年度績效考評月度考評一年開展12次,考評時間是每個月的最后一周

年度考評一年開展一次,考評時間是本年12月30日—第二年1月10日

第五條績效考評者

基層崗位員工的績效考評者是部門經理。

部門經理的績效考評者是總經理及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組織并監督各部門績效考評實施過程,并將評估結果匯總報給總經理參考

總經理是公司各崗位員工的評估最終人。

對績效考評人要求:需要考評人熟練掌握績效考評相關表格、流程、考評制度,做到與被考評人的及時溝通與反饋,公正地完成考評工作。

第六條被考評者

這一制度適用于華方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轉正后的正式員工,但下列員工除外:

年度考評期內累計不到崗超過3個月(包括請假與各其它各種原因缺崗)的員工不參與本年度考評

五、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如下,僅供參考:

  1、多種評價方法效果最優

  提供包括分檔評定法、直接打分法、選優法、對比法等多種方法,保證考核結果最優。

  2、多種管理權限自由靈活

  根據不同崗位和部門,分別設置調整權和確認全,并確認角色管理權限。

  3、科學的評價指標設置

  對不同的評價指標、試題及權重分配設置科學的管理體系,確??己私Y果的準確性。

  4、 人才庫無縫對接發揮考核價值

  考核結果對接人才庫,通過多條件交叉篩選、人才溝通維護等實現人才信息全面管理。

  績效考核的分類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1、按時間劃分。

  可分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又可分為半年期、一年期和二年期、三年期不等。

  2、按內容劃分。

  可分工作態度考核、工作能力考核、工作績效考核、綜合考核等。

  3、按目的劃分。

  可分為例行考核、晉升考核、轉正考核、評定職稱考核、培訓考核、對新員工考核等。

  4、按考核對象劃分。

  可分為對員工考核、對干部考核。對干部考核,又可分為對領導干凈、中層干部、科技人員的考核。

  5、按考核主體劃分。

  可分為上級考核、自我考核、同事考核、專家考核和下級考核,以及綜合以上各種方法的立體考核。

  6、按考核形式劃分。

  可分為口頭考核與書面考核、直接考核與間接考核、個別考核與集體考核。

  7、按考核標準的設計方法劃分。

  可分為絕對標準考核和相對標準考核。

六、貴州省事業單位考核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為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確定、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結合我省事業單位考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所屬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人。

七、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一、相對評價法

(1)序列比較法

(2)相對比較法

KPI、BSC、EVA績效考核

KPI、BSC、EVA績效考核

相對比較法是對員工進行兩兩比較,任何兩位員工都要進行一次比較。兩名員工比較之后,相對較好的員工記“1”,相對較差的員工記“0”。所有的員工相互比較完畢后,將每個人的得分相加,總分越高,績效考核的成績越好。

(3)強制比例法

強制比例法是指根據被考核者的業績,將被考核者按一定的比例分為幾類(最好、較好、中等、較差、最差)進行考核的方法。

二、絕對評價法

(1)目標管理法

目標管理是通過將組織的整體目標逐級分解直至個人目標,最后根據被考核人完成工作目標的情況來進行考核的一種績效考核方式。在開始工作之前,考核人和被考核人應該對需要完成的工作內容、時間期限、考核的標準達成一致。在時間期限結束時,考核人根據被考核人的工作狀況及原先制定的考核標準來進行考核。

(2)關鍵績效指標法

關鍵績效指標法是以企業年度目標為依據,通過對員工工作績效特征的分析,據此確定反映企業、部門和員工個人一定期限內綜合業績的關鍵性量化指標,并以此為基礎進行績效考核。

(3)等級評估法

等級評估法根據工作分析,將被考核崗位的工作內容劃分為相互獨立的幾個模塊,在每個模塊中用明確的語言描述完成該模塊工作需要達到的工作標準。同時,將標準分為幾個等級選項,如“優、良、合格、不合格”等,考核人根據被考核人的實際工作表現,對每個模塊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偝煽儽銥樵搯T工的考核成績。

(4)平衡記分卡

平衡記分卡從企業的財務、顧客、內部業務過程、學習和成長四個角度進行評價,并根據戰略的要求給予各指標不同的權重,實現對企業的綜合測評,從而使得管理者能整體把握和控制企業,最終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

三、描述法

(1)全視角考核法

全視角考核法(360°考核法),即上級、同事、下屬、自己和顧客對被考核者進行考核的一種考核方法。通過這種多維度的評價,綜合不同評價者的意見,則可以得出一個全面、公正的評價。

(2)重要事件法

重要事件是指考核人在平時注意收集被考核人的“重要事件”,這里的“重要事件”是指那些會對部門的整體工作績效產生積極或消極的重要影響的事件,對這些表現要形成書面記錄,根據這些書面記錄進行整理和分析,最終形成考核結果。

績效定量管理法正是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工作狀況下,通過對數據的科學處理,及時、準確地考核,協調落實收入、能力、分配關系。

四、目標績效考核法

目標績效考核是自上而下進行總目標的分解和責任落實過程,相應的,績效考核也應服從總目標和分目標的完成。因此,作為部門和職位的KPI考核,也應從部門對公司整體進行支持、部門員工對部門進行支持的立足點出發。同時公司的領導者和部門的領導者也應對下屬的績效考核負責,不能向下屬推卸責任??冃Э己藚^分了部門考核指標和個人考核指標,也能夠從機制上確保上級能夠積極關心和指導下級完成工作任務。

八、施工單位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和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是指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委托,經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考核認定,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各參建責任主體和有關單位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以下簡稱監督人員)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考核認定,依法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鐵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所屬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實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進行考核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監督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ㄒ唬┚哂幸欢〝盗康谋O督人員:

  1、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地市級以上監督機構)不少于9人;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縣級監督機構,包括縣級市)不少于3人;

  2、監督人員專業結構合理,建筑工程水、電、智能化等安裝專業技術人員與土建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相配套;

  3、監督人員數量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75%。

 ?。ǘ┯泄潭ǖ墓ぷ鲌鏊瓦m應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工具等;

 ?。ㄈ┯薪∪墓ぷ髦贫群凸芾碇贫?;

 ?。ㄋ模┚邆渑c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七條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監督執法知識,熟悉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監督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并經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上崗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ㄒ唬┑厥屑壱陨媳O督機構的監督人員:

  1、具有工程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具有5年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4、年齡不超過60周歲。

 ?。ǘ┛h級監督機構的監督人員:

  1、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具有3年以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4、年齡不超過60周歲。

 ?。ㄈ┤〉米越ㄔ鞄?、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等工程類國家執業資格證書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條件限制。連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滿15年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條件限制。

  第八條 監督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同級監督人員基本條件,熟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機構和人員初次考核合格后,頒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監督機構考核證書和監督人員資格證書。

  對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驗證考核。

  對監督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崗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并適時組織開展相關內容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條 監督機構考核的主要內容:

 ?。ㄒ唬﹫绦袊夜こ探ㄔO法律、法規及地方有關規定情況;

 ?。ǘ┕こ瘫O督覆蓋率、所監督工程參建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ㄈ┍O督機構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

 ?。ㄋ模┕こ藤|量監督檔案建立情況;

 ?。ㄎ澹┧O督區域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情況;

 ?。┢渌嘘P規定內容。

  第十一條 監督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

 ?。ㄒ唬﹫绦袊夜こ探ㄔO法律、法規及地方有關規定情況;

 ?。ǘ┧O督項目的參建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ㄈ┍O督職責履行情況;

 ?。ㄋ模┍O督人員條件符合情況;

 ?。ㄎ澹﹨⒓訕I務知識培訓情況。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組織成立考核委員會,負責實施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考核、培訓工作??己顺绦?、績效評價以及具體實施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建立相應的考核管理檔案。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

  監督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ㄒ唬┍O督人員數量和工作情況不符合第六條有關規定的;

 ?。ǘ┏鼍咛摷俟こ藤|量檢查監督報告的;

 ?。ㄈ┰诒O督工作中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ㄋ模┮驀乐厥?,導致重大質量事故,影響惡劣的。

  監督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ㄒ唬┎环系谄邨l有關規定的;

 ?。ǘ┎徽J真履行《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等有關規定的工作職責的;

 ?。ㄈ┮虮O督失職,所監督的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ㄋ模┪粗苯颖O督工程或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弄虛作假簽署質量監督報告的;

 ?。ㄎ澹┪窗凑沼嘘P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監督執法的;

 ?。┢渌毣蜻`法行為。

  第十四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設主管部門對其調整和充實力量。

  對考核不合格的監督人員,責令限期培訓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應當調離監督工作崗位。屬嚴重監督失職或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調離監督工作崗位,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的考核管理,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事業單位年度考核暫行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

(1995年12月14日人核培發〔1995〕15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并為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的范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考核標準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具體標準在政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考核標準應明確具體,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不同技術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七條  職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

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第九條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范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第十條  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條  考核由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必要時,事業單位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或有關機構負責人負責考核。

第十三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核人根據工作任務定期記實,主管領導負責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述職。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組織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事業單位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業單位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參照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復核,考核組織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晉升工資檔次和發給獎金。

(二)職員連續三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兩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晉升職務的資格。

(三)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續聘的資格。

(四)工人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師的優先資格。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并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對年度考核實行告誡的人員,暫不兌現考核結果,待告誡期滿,依據所定等次辦理。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應與事業單位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第五章 考核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組織由本單位負責人、人事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代表組成。

考核組織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人事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組織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主管領導人、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審核備案制度。審核備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結束時,各單位將考核工作總結報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包含:總則、考核的內容和標準(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考核結果的使用、考核的組織管理、附則,共六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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