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卸€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ǘ┯袝婧匣飬f議; ?。ㄈ┯泻匣锶苏J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ㄋ模┯泻匣锲髽I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14條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設立規定: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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