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序
1、申請報告
2、《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兩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
3、驗資報告;
4、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評估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文件);
5、《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股東資格證明;
7、《指定(委托)書》;
8、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9、除上述必備文件外,還應提交打印的股東名錄和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各一份。
(二)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的事項不同,變更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1)變更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下同);
2.企業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新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
(3)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經營范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準文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4)增加注冊資本或變更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3.原有注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注冊資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減少(指未出調整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注冊資本的申請書;
2.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股東會/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企業在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6.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3.股權轉讓協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5.新股東的合法身份證明。
(7)董事會人員、正、副總經理變更,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3.有關人員的委派文件;
4.有關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正、副本(只變更董事的免交)
(8)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含向分支機構的撥款數額);
3.企業的驗資報告;
4.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并附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
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發出函。企業持原登記主管機關的函向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支機構開業登記,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業原登記機關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函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印章);
3.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4.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
5.分支機構場所使用證明;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內資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程序
到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司注銷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請報告;
2、 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 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4、 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5、 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6、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