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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掛牌前設立的優缺點
合伙企業的優點 1、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較為靈活,允許以勞務作為出資,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有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而公司的出資方式不允許以勞務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凡用食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米徐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它可以充分發揮企業和合伙人個人的力量,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經營實力,使得其規模相對擴大 2、合伙企業沒有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額;而公司則根據其經營性質和行業不同分別規定了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 3、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擔合伙企業的經營風險和責任,因此,合伙企業的風險和責任相對于獨資企業要分散一些。 4、法律對于合伙企業不作為一個統一的納稅單位征收所得稅,因此,合伙人只需將從合伙企業分得的利潤與其他個人收入匯總繳納一次所得稅即可。 5、由于法律對合伙關系的干預和限制較少,因此,合伙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每個合伙人都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這點與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權利不同。 合伙企業的缺點 1、相對于會司而言,合伙企業的資金來源和企業信用能力有限,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這使得合伙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責任比公司股東的責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使合伙人需要對其合伙人的經營行為負責,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風險。 3、由于合伙企業具有濃重的人合性,任何一個合伙人破產、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導致合伙企業解散,因而其存續期限不可能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