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車位 土增稅
當然要分攤的,否則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候,增值太多了,試算一個平衡點,把土地成本攤到地下車庫中
2. 地下停車位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征的政策,僅適用于普通住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附件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明確清算的類別就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類型房地產。至于其他類房產(商鋪、公寓、停車位)是否合并計算土增稅,取決于它們是否屬于一個清算對象,如果是,合并是必須的;
三、多繳的土地增值稅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1號)的規定,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且沒有后續開發項目的,可以按照81號公告規定的方法,計算出該項目由于土地增值稅原因導致的項目開發各年度多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并申請退稅。
3. 車位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間
(一)收入確認的問題
1.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通過簽訂銷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將車位、車庫的權屬轉移給購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視同房地產轉讓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轉讓收入。
2.對售房附贈車庫、車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別計算房屋和車庫、車位的銷售價格,不再單獨將車庫、車位分割出來單獨計價;若合同中分別計算房屋和車庫、車位的銷售價格,則車庫、車位的價格作為非普通住宅收入。
(二)成本確認的問題
無論車庫、車位是否擁有產權證,只要簽訂了銷售合同或協議并取得了收入,則銷售收入一并計入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收入,車庫的面積計入可售建筑面積,車庫、車位相應的開發成本準予扣除。
4. 個人轉讓車位 土地增值稅
如果自家人轉讓給自家人的停車位,最好還是辦理一下過戶的手續,因為自家的停車場在小區的物業里面都是有登記信息的,如果說自己不想用了出售給自己的親戚,那么也是應該辦理交接手續的或者是過戶手續,以便于小區內部進行對停車區域的管理。
5. 車位土地增值稅清算流程
根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款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碧幚?。(五)屬于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建造的地下車位是否分攤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建筑面積內。如果屬于可售建筑面積,應當分攤成本,如果不屬于可售面積,則不用分攤成本核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三條 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在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中。地下車位為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應計入開發成本后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具體分攤方法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執
6. 無產權車位土地增值稅清算
當然要分攤的,否則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候,增值太多了,試算一個平衡點,把土地成本攤到地下車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