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業管理招標公告時間
海南省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
提倡各類物業管理區域,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物業管理招標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住宅規模較小,經該物業所在地市縣主管部門批準,可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管理企業。采用議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住宅規模由市縣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物業管理招標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或產權人。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已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組織實施;非出售物業管理項目的招標由產權人組織實施。
業主大會決定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招標方式和招標方案必須預先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
第八條 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書、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審查投標人的資格,確定入圍的投標人或者應邀投標人;
(四)向入圍的投標人或者應邀投標人發招標文件、勘察現場、進行答疑;
(五)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向招標人報送投標文件;
(六)招標人組織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
(七)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九條 招標人公開招標的,應當在公共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應當向3個以上(含3個)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對投標人的條件要求以及報名的地點和期限及相關費用等。
招標人需要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方法。
第十條 物業管理項目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可自行組織實施招標活動,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為投標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咨詢業務。
第十一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及招標項目簡介;
(二)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計費方式(傭金制或酬金制)的要求;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包括投標人的資質、近年來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管理相同或相近物業的數量和質量、對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的要求等;
(四)對投標書主要內容和編制格式的要求;
(五)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及中標原則;
(六)招標方案,包括招標組織機構、開標時間及地點等;
(七)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說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文件不得對投標人提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不得含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傾向或內容。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7日前,將招標文件報所在市縣主管部門備案。
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招標人。
第十三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及其他可能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平競爭的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六條 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時限完成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項目,在申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二)新建現售商品房項目,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項目,在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30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資質和條件,并按資質等級管理規定的經營范圍參加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積極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物業管理方案,包括服務標準、規章制度、項目經理和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本項目管理的重點難點及應對措施等;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標文件應密封并加蓋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章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表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無效,招標人應當拒收。
按照截標期限送達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投標人在截標日期前,可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逾期送達的補充或修改內容無效。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根據投標項目的物業服務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潤確定競標價,但不得以低于物業服務成本的報價競標。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同類型、同檔次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的最低限價。
招標文件對投標報價有具體要求的,不得違反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參與投標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禁止投標人利用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啟封并宣讀投標文件。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處理,不得進入評標程序:
(一)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章的,或授權代理人沒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書面委托書的;
(四)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五)投標人或其委托的投標代理機構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7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由招標人從省建設廳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投標人的利害關系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評標過程中需要進行現場答辯的,招標人應當預先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并注明所占的評分比重及對主答辯人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標書、企業綜合情況及現場答辯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投標人的標書、企業綜合情況和現場答辯情況的權重之和為100%。其中標書權重應不少于50%,具體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投標書的評審應當注重管理理念、服務標準、服務價格測算、報價合理性、管理人員配備、規章制度等幾個方面。招標文件設有標底的,評標時應當參考標底。
第二十九條 除現場答辯外,評標應當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應當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以書面或者現場答辯方式,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所做的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文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或者界定其為廢標:
(一)投標文件未能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二)投標文件中闡述的內容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
(三)評標委員會要求以書面或者現場答辯方式,對投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投標人拒絕執行的;
(四)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服務成本,而投標人對此未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五)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的方式投標的;
(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被評標委員會否決或界定為廢標的。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由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得分確定,得分最高者為中標人。當確定的中標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其他投標人可按評標得分高低為序遞補。
第三十三條 招標項目的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或界定為廢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主管部門提供開標過程、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以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等招投標資料。委托招標的,還應當提供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主管部門在接到備案材料7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退還其投標書。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的其他協議。合同訂立后10日內,招標人應將合同副本分別送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與中標人訂立合同后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人和未中招的投標人。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時間與中標人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予以賠償;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與招標人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的,中標無效,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可選聘專業公司承擔中標物業的專項管理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權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物業主管部門在監督物業招投標實施過程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前期物業招標公示時間
前期物業邀請招標是合法的。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公司完成建設房屋之后,應當由物業公司負責業主入住后工作,而物業則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選取。
3. 物業公司的招標公告
一,發布物業招標公告,二愿投標者報名,三資格審查,四公開招投標。
4. 物業招投標時間
1,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從房地產開發開發設計之初介入直至業主入伙之后業主大會成立之前。
2,現實操作的都是從房地產竣工之后,業主大會未成立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之前,這段時間。
3,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是到業主委員會成立并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與原物業公司簽訂新的常規物業管理合同時結束。
5. 物業招標公告時間規定
1、 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在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委托方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投標工作。小組成員可聘請有關部門人員和物業管理專家組成。
2、 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通常包括《招標公告》、《招標書》、《投標須知》、《投標書編制要求》、等,重點是《招標書》的編制和標底的確定。
3、 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內容主要是擬招標的物業名稱,投標單位條件,報名截止日期、報送投標書截止日期及聯系地址、電話等。
4、 投標單位的資質審查:從報名單位中選出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并書面通知各投標單位。
5、 發放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6、 組織投標單位勘查項目并答疑
6. 物業中標公示時間
1.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2.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3.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4.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5.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二)中標候選人之后的中標結果則只需要公示中標人名稱即可。
7. 物業管理項目招標公告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一般包括擬定選聘方案、完善選聘方案、通過選聘方案、落實服務企業等四個基本步驟。
一、擬定選聘方案
(一)擬定選聘方案的一般規定
除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外,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5個月,業主委員會要結合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提出物業服務要求,通過征求業主意見,擬訂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
在具體實務中,一般只需要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方案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協議選聘、邀請招標或公開招標等方式)
2、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企業信用情況;
3、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物業管理服務具體標準;
4、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5、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小組的設立與授權;
6、其他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有關的事宜。
選聘方案的擬定,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業主委員會應當按業主委員會會議規則,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由全體委員共同討論、決定。根據規定,因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系小區綜合管理的重大事項,業主委員會應當主動邀請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房屋管理辦事處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采用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方案的特別要求
根據《上海市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業主大會決定采用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事項并由業主大會出決定:
1、授權業主委員會履行招標人職責,具體組織招標活動;
2、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信用情況和管理實績要求;
3、物業服務內容、要求及收費標準;
4、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5、招投標活動實施方案;
6、招投標過程發生費用的列支方式。
二、完善選聘方案
選聘方案擬定后,業主委員會應先予公示,充分征求業主的意見,完善選聘方案。具體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1、張貼選聘方案(草稿),并公布聯系方式和意見、建議反饋的最后時限,由業主直接將意見或建議反饋給業主委員會;
2、召開業主召集人、樓組長座談會議,介紹選聘方案,聽取意見或建議;
3、將選聘方案(草稿)送所在地居委會、房管辦聽取意見或建議;
4、其他方式。
三、表決選聘方案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方案經公示完善后,由業主委員會按召開業主大會的程序規定和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將選聘方案提交全體業主表決。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表決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事項。業主大會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應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3個月前)。業主大會決定續聘且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有關業主大會召開相關事宜,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共同決定。
四、落實服務企業
選聘方案經表決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或授權的選聘工作小組根據業主大會決定,具體實施選聘工作。業主委員會或授權的選聘工作小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業主大會決議,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工作。
選聘方案規定協議選聘的,由業主委員會或授權的選聘工作小組將初步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提請業主大會決定。
選聘方案規定采用招投標方式的,由業主委員會或授權的選聘工作小組根據市房管局相關規定,實施招標工作。
代表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將選聘結果和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
組織新老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承接查驗工作,形成相關查驗書面材料,并簽訂物業移交相關協議。
8. 物業項目招標信息大全
概念: 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是指業主或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投標方式競聘物業管理項目的活動。其中,由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稱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 招標投標是基本建設領域促進競爭的全面經濟責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單位參與工程投標,招標單位 (建設單位) 擇優入選,誰的工期短、造價低、質量高、信譽好,就把工程任務包給誰,由承建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鑰匙的方式組織建設。